明道大學學生急難救助金設置暨申請辦法

2003年6月24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2002年1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幫助本校學生在求學期間度過危難並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學生急難救助金設置暨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急難情形之一者,即可申請救助金。

       一、傷、病就醫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

    二、家庭發生變故,生活困難,影響就學。

    三、學生因公受傷。

    四、其他相關之急難事故。

第三條 救助金之籌措。

    一、全校教職員工生及校外各界人士捐款。

    二、每學年由學生會向學生募款乙次之所得。

    三、報廢車輛之售款及各單位售賣廢棄物之所得。

    四、受救助學生之回饋。

    五、其他。

第四條 救助金之監管單位為學務處課指組,該組依行政程序,向郵局或銀行開立專屬帳號妥慎保管,保管之金額利息及支出必須向行政會議提報,以昭公信。

第五條 急難救助金之申請,由學生本人或委託親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妥申請表,經系教官、導師及系所主管會簽後送交學務處課指組,由學務長召集審核小組核定,呈請校長頒發。

第六條 審核小組由校長聘請學務長、會計室主任、課指組長、申請者之導師與系教官組成。

第七條 救助金之申請,同一學生同一件事以一次為限,申請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萬元為限。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