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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大學弱勢助學計畫作業規定
94.07.27 93學年度學05-0109號簽通過訂定
97.09.12 97學年度0971200466號簽通過修正
第
一
條
宗旨
明道大學(以下稱本校)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特依據教育部97年6月16日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所揭示「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精神,訂定「明道大學弱勢助學計畫作業規定」(下稱本規定)。
第
二
條
弱勢助學金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申請對象: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適用本規定所定之各項共同助學措施:
(一)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或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
二、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一)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二)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得另專案申請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一)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二)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三)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五、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七、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八、申領助學金之學生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如第九項所列,相關生活服務學習方式由人力資源處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九、助學措施內容及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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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政府及學校補助金額 |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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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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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
30萬元以下 |
35,000 |
110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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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27,000 |
90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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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22,000 |
70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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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17,000 |
50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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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12,000 |
40小時 |
前
前款就學補助方式每年辦理一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公告後提出申請,檢附應備文件,並於下學期註冊通知繳費單扣除。
十、申請應備文件:
學生申請辦理共同助學補助者,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乙份。
(二)學生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簽核後方可放寬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四)前一學期成績單乙份,學業成績須達60分以上,操行成績需達7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十一、申請程序
學生申請本規定所定各項助學補助者,應備齊前條所定相關應備文件,於本校學生事務處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日間部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辦理;進修學制向終身教育處申請辦理。
第
三
條
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於辦理學雜費減免申請時,同時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申領此項補助金之學生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為每學期40小時,相關生活服務習方式由學務處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第
四
條
生活學習獎助金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可依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一)以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學習,同時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
(二)學校得視預算規劃獎助名額,就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三)學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受理學生申請,受理前將公布相關申請規定並周知學生及早申請。領取生活獎助金之學生,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學習。
三、獎助金額度:學校得視預算規劃生活學習獎助金獎助名額,並視學生參與生活學習情形給予獎助金。
第
五
條
生活服務學習考核方式:
一、 每學年未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或未配合服務者,必須先完成
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後,方可提出次學年度補助申請。
二、每學期結束後二週,由用人單位針對該學期進行生活服務學習及生活學習之同學進行考核後交人力資源處彙整,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第
六
條
相關規定:
一、無重大特殊原因,未在申請期限內辦理者,不予補助。
二、未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逾有效期限或出具證明文件單位(機關)不符認證標準者,不予補助。
三、延修生或因雙主修、輔系,所延長之休業時間,不予補助。
四、補助金額減半者,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亦隨之減半。
五、凡依本規定規定申請助學金、免住宿費補助及生活學習獎助金者,須配合學校助學規定實施生活服務學習或生活學習。
六、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除停止補助及追繳已領之補助金外,並依校規懲處。
七、每學年第一學期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補助金;另學年度中已獲補助學生,如第二學期因故休學,次學年度復學時,停止申請補助乙次。
八、本規定公告實施的同時,原本校共同助學措施實施要點作廢。
第
七
條
經費來源
一、弱勢助學金:本規定所需助學經費,依教育部規定比例由學校經費提撥支應,得就該差額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教育部申請專款補助。
二、低收入戶免費住宿:由學校經費支應。
三、生活學習獎助金:由學校經費支應。
第
八
條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大專院校弱勢學生計畫原則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規定實施日期自97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施行。
第
十
條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討論後,簽奉校長核定實施。
預告:學校將擇日辦理說明會,請留意學務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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