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安宣導:
(1)校區附近易發生車禍路段






(2)車禍處理及風險管理
一、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變處理原則
|
 |
放:放置警告標誌 |
|
 |
打開車輛危險警告燈(閃光黃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
1.高速公路: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
2.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
3.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
4.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
| |
|
|
|
|
撥:撥打110(報警)與119(救護)或112(緊急求救)或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 |
|
 |
1.報案時應說明事故地點、時間、車號、
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
2.手機即使遭到鎖定或找不到網路,或尚未插入SIM卡時,只要手機仍位於可使用之網路類型涵蓋範圍內,仍可撥通112緊急求救系統。
3.當事人最好親自報案,或委託他人報案,此屬「自首行為」,日後若需負擔刑事責任,則可依法獲得減刑。 |
| |
|
|
|
|
劃: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 |
|
 |
「有人傷亡」事故,因屬刑案性質,應保持現場完整,待救護人員前來處理,再標示定位。 |
| |
|
|
|
|
移:移開車輛 |
|
 |
「無人傷亡」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
| |
|
|
|
 |
等:平心靜氣等候警察 |
|
 |
1.
等候期間,當事人可先行現場拍照,並尋找目擊證人。
2.
「無人傷亡」事故,縱使雙方已達成和解,不需警察處理,仍可自行拍照存證。 |
| |
|
|
二、事故現場如何處理
(一)無人傷亡事故
|
 |
如遇車輛損毀、無人傷亡的事故,當事人應打開車輛危險警告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如車輛尚能行駛,應先將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輪胎)、機車的倒地位置標繪在地面,並迅速將車輛移至路邊安全處所,避免妨礙交通。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 |
(二)傷亡事故
|
 |
1.打開車輛危險警告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以保護現場。
2.立即依下述之「應變處理原則」處理。
3.儘速救護傷患,並尋求他人協助,將傷者送醫急救。
4.不得逕自離開現場,否則即成為肇事逃逸案件。 |
|
 |
緊急救護原則
維持傷者的呼吸道暢通,將其置於正確舒適的姿勢,以防病情惡化,並給予心理支持,詳細觀察、記錄病情的變化,但若發現有頭、頸、脊椎等部位損傷時,切勿移動傷者,必須等待受過專業訓練的救護人員前來處理。 |
(三)肇事逃逸事故
|
 |
1.
立即撥打110,如有人傷亡時再撥打119。
2.
設法蒐集肇事車號、車種、特徵,以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作為報案時參考,並儘可能找尋目擊證人,以利案情釐清。 |
三、特殊地點交通事故處理要領:
(一)高速公路
|
 |
若事故無人傷亡,車輛尚能行駛,應依下列程序應變及報案:
(1)打開車輛危險警告燈,於事故地點後方約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2)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肩。
(3)車上所有人員都應下車至安全處所等候。
(4)撥打110、119
通知警察機關或相關救援單位,或直接使用路邊緊急電話,或撥0800-008-456
轉請警察機關前來處理。若事故有人員傷亡,應保留現場,並依前述程序應變及報案。 |
(二)
隧道
若事故無人傷亡,車輛尚能行駛,應先打開車輛危險警告燈,於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在地面標繪定位後,儘量將車輛移至緊急避車彎或隧道口,並依前述程序應變及報案。若事故有人員傷亡,應保留現場,並依前述程序應變及報案。如遇車輛火災,儘量將車輛靠邊停放、熄火,按隧道內消防箱(每50公尺有一處)上手動火警警報按鈕或利用最近的路邊緊急電話,向交控中心通報,所有人員應依逃生指示燈指示方向或現場廣播訊息,儘速撤離。現場有警察或救援人員時,人員及車輛應遵從指揮撤離。如遇長隧道火災,應立停車熄火、熄車頭燈,留下車鑰匙,帶走車上貴重物品;車上所有人員儘速下車,往逆行車方向,依逃生指引標誌指示,進入最近的人行或車行聯絡隧道離開現場。
(三)鐵路平交道
|
 |
儘速按下平交道旁的紅色緊急按鈕,將車輛駛離或推離平交道,如無法排除, 應立即儘速將人員撤離平交道,撥打110、119或0800-800-333報案,在安全區域等候警察。 |
(四)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
 |
運送危險物品車輛,如有外洩滲漏或發生變化,應打開車輛危險警告燈,於車輛前後30—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並依該車輛左右兩側懸掛之「危險物品標示牌」上標明的危險物品名稱、聯合國物質編號和緊急聯絡電話,迅速通知貨主,或利用110、119報案電話通知警察機關與相關救援單位。所有人員遠離現場,切勿隨意靠近。若現場交通仍可通行,其他車輛應儘速駛離現場,若現場已受阻,應遵從現場救災人員指揮疏散或改道行駛。 |
四、如何標繪事故現場?
標繪事故現場,可利用蠟筆、尖硬物(如石頭、磚塊、角鐵、鐵棒)等具有標記功能的物品,做為標繪工具。
(一)汽車:描繪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輪胎),並以三角圖示標明車輛行進方向。
第一種車角定位法

第二種
車胎定位法

(二)機(慢)車:描繪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的位置。

(三)行人:圈繪行人倒地的位置。

五、
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
(一)警方人員到場前
1.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時,千萬要心平氣和,切勿動氣爭執,徒增事端。
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方冒充頂替,逃避責任。
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請先標繪車輛位置,再行離開。
4.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以及傷亡者的情形拍照存證。
5.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二)警方人員處理中
1.配合警方,說明事故發生經過。車輛或傷亡人員如已被移動過,應主動告訴處理人員,以維護本身權益。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並請其拍照存證。事關自身權益,請別不好意思提醒處理人員。
3.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當事人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寧願當時多一點仔細,也不要事後牽扯不清。
4.注意言詞態度,切勿與對方當事人或處理人員口角爭執。 有時,因態度引起的糾紛,會比事故本身更為嚴重。
5.現場調查詢問結束,警方會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當事人,以利後續處理事宜。如果警方未開具登記聯單,請記得主動索取。
(三)警方人員處理後
1.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後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所載明期間後(受傷45天、死亡15天),在辦公時間內,前往原處理之警察單位查詢肇事原因。
2.肇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處理警察單位申請開具「道路交
通事故證明書」、「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以及申請現場圖影本等相關資料。
(四)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
 |
1.
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2.
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處理。 |
(五)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1.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方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2.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六)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1.對於警方所提供的肇事原因初
步分析研判意見持有異議,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2.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3.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應訴請法院囑託鑑定或覆議。
4.當事人對前項鑑定覆議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提供法院審理時參考。
(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賠償責任基礎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均得請求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1.理賠申請:
(1)受理單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
(2)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受傷害或死亡之人,包括本車乘客及車外之第三人、對方車輛之駕駛人與乘客。
(3)請求權人:
a.體傷、殘廢,為受害人本人。
b.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無遺屬或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給付歸交通事故補償金所有。
(4)保險理賠: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人應提供之交通事故證明書、傷殘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醫療單據等文件,依據政府公告為準,可向本車之承保公司、或對造車之承保公司洽詢,並直接向相關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5)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肇事汽車逃逸、應投保而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汽車肇事、未經被害人同意使用汽車肇事或依法無須保險之汽車肇事所致之受害者,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6)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
2.理賠項目、額度: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人最高二十萬元。

(2)殘廢給付:每人最高一百五十萬元。
(3)死亡給付:每人定額一百五十萬元。
(4)每一事故每人最高給付一百七十萬元,每一事故無理賠人數限制。依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辦理。94.03.01修正公佈實施。
資料來源出處:道路交通事故應變處理常識主題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