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請勿冒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及占用專用停車位。
「將心比心,別因您一時的方便,造成需求者的不便。」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之立法精神,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係考量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外出,能就近停放之措施,爰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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